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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获司法保障 用人单位须履责

更新时间:2025-10-23 11:15:4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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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域市县领导决策网报道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终审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差额,明确了超龄就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案件当事人颜某已年满56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从事导购工作,社会保险由苏州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缴纳。2024年1月,颜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同年8月被苏州市人社局正式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基金向颜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此外,颜某还获得了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7万余元意外伤残理赔款。然而,颜某提出,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导致其部分医疗费用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理赔,遂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5万余元的医疗费差额。

在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人力资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未按时申报,此期间发生的合规工伤待遇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颜某已超退休年龄及已获商业保险理赔的抗辩理由,法院明确指出,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且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责任,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本案裁判确立了重要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超龄劳动者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切实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可为未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效化解用工风险。

此判决对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具有示范意义,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超龄人员用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更新时间:2025-10-23 11:15:4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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