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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子女,父亲拒过户被判履约

更新时间:2025-11-10 10:13:4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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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域市县领导决策网报道  离婚时白纸黑字承诺将回迁房份额分配给子女,待房屋交付后父亲却反悔拒绝过户,此类约定是否仍具效力?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判决父亲李某须按离婚协议内容,将名下回迁房产分别过户至三名子女名下。

李某与付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待名下自建房回迁后,长女与次女各获得100平方米房屋,其余房产及商铺归儿子所有,相关收益在儿子22岁前由李某代为管理。2024年回迁房交付后,李某以“子女尚未成年”“户型不匹配”等理由拒绝办理产权登记。付某作为子女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围绕解除婚姻关系形成的一揽子约定,财产处理与身份关系解除具有整体性,不得单独撤销。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属于双方为子女提供物质保障的安排,与离婚这一前提紧密相连,不同于普通赠与,父母一方不能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单方反悔。

针对李某所称“为保护未成年人”等抗辩,法院指出,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核心是确保其财产不受侵害,而非允许监护人以此为名拒绝履行约定义务。对于已成年长女因“无对应户型”未能过户的问题,法院强调协议本质是确认财产份额,李某应通过合理方式实现约定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按协议将相应房产分别过户至三名子女名下,并协助办理登记手续。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是父母履行抚养责任的一种延续。诚信守约不仅关乎法律约束,更直接影响子女对责任与承诺的认知。当协议内容存在争议时,应按照最符合协议本意的方式履行,不得随意违背已作出的承诺。


  更新时间:2025-11-10 10:13:4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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