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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域市县领导决策网报道 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司因倒查考勤发现员工邓某在过去半年内累计迟到33次,以此为由将其辞退。这一事件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根据公开的案件资料,邓某于2020年年底入职该公司。2023年6月,公司向其发送了《通报批评》,列出其从当年1月至6月总计33次的迟到记录。不久后,公司又发出《员工整改通知书》,给予两天整改期限。然而,邓某在整改期内再次迟到。2023年7月,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拒不改正为由,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邓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此前考勤管理并不严格,突然倒查动机不纯,旨在实现“零补偿”裁员,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此案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邓某多次迟到事实清楚,公司在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后,其行为仍未改正,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用工自主权”与“员工权益”如何平衡的广泛讨论。支持者认为,员工违纪事实确凿,企业依据规章处理属于合法权利。但也有观点担忧,若放任企业“倒查”过往违纪,可能使其成为变相裁员的工具。
相关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事后追责,确属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此类追责行为应遵循“比例原则”,即处罚应与违纪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并受到合理期限的限制,不能无限期追溯。专家提到,目前全国性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具体追责期,但参考《民法典》精神及部分地方法院指引(如浙江省曾有文件建议“5个月内”),此类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通常超过一年未行使可能被视为失权。
此外,专家特别强调,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保持规章执行的连贯性。若长期对员工的轻微违纪行为持放任态度,会导致员工丧失对规则的合理预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若突然严格追溯并施以严厉处罚(如直接辞退),容易引发争议。因此,企业在行使管理权时,除了确保事实依据充分,还应考虑程序的正当性,并通常应给予员工必要的整改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