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 >
  •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 门户网站,欢迎光临市县领导决策网,随时随地了解国家,社会最新资讯!
市县领导决策网

中国数字科技研究中心主管

中治沄球新媒体文化主办

  • 网站首页
  • 资讯/财经
  • 市县风采
  • 法治/舆情
  • 普法/科教
  • 生态/环保
  • 文旅/健康
  • 乡村振兴
  • 能源/调研
  • 民生/食品
  • 城乡发展
  • 市县特产
  • 视频/娱乐
  • 一带一路
  • 港澳台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甘肃 贵州 广东 广西 海南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黑龙江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普法/科教

更多分类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科教
普法/科教

竞业限制不可滥用,合法合规方能保障双方权益

更新时间:2025-11-27 09:03:16   浏览量:

分享到微信

中域市县领导决策网报道  当前,竞业限制协议在用工实践中出现被泛化使用的现象。部分企业不论岗位性质、不论员工是否接触商业秘密,广泛要求普通员工签订此类协议,导致劳动争议频发。如何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成为劳动关系领域的重要议题。

竞业限制不可滥用,合法合规方能保障双方权益(图1)

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例引发关注。员工冯某原任职于某农牧公司,岗位为合作商管理。尽管其工作不涉及商业秘密,但入职时仍与企业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冯某离职后,公司单方面发出《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拒付补偿金。冯某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冯某不属于法定应受竞业限制的人员,但其在协议解除前确实履行了不从事竞争行为的义务,实质上限制了其就业权利。因此,判决企业应向冯某支付相应期间的经济补偿。该判决明确了“实际履行即应获偿”的裁判导向。

法律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管、高技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岗位员工原则上不在此列。今年9月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未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因法律意识不足或维权成本较高,在被解除协议后未主张补偿;而部分企业为规避风险,也在员工维权时主动提出提前终止协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补偿。

法官提醒,企业应合理界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避免盲目扩大适用,否则可能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责任;劳动者则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权益受损时勇于依法维权,避免因沉默而丧失应得补偿。

只有企业与劳动者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构建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就业权利保障的平衡。

  更新时间:2025-11-27 09:03:16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篇 : CAR-T疗法:百万“抗癌针”真能攻克癌症吗? 下一篇:中小学教师减负新规落地 非教学任务亟待精简
  • 关于我们
  • 网站介绍
  • 版权声明
  • 人员
  • 联系我们
 中治沄球(北京)新媒体文化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备案编号:京ICP备2024102329号-2 | 公网安备110402025200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B2-20251658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字第31499号
主办:中治沄球(北京)新媒体文化有限公司 |
  • 15313286889 400-1191-838
  • 二维码
  • 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