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执政党要牢牢掌握网络平台的舆论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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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生态治理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首要任务。面临复杂多变的网络舆论生态,执政党必须牢牢掌握网络平台的舆论主导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格局,形成网络平台有效治理的合力。一是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机制。增强“认知域安全”意识是其核心任务,正能量的网络平台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现实保障,要以数字化网络舆论平台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二是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网络安全法规体系为网络生态治理提供法治保障,要以新时代网络安全治理新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构建网络空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数据主权控制力是应对平台治理失衡的关键工具,要以“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为抓手强化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筑牢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网络意识形态长城,以场景为牵引推动科技创新与网络平台创新深度融合。由中共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主管、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RCCSE中国学术核心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全国高校社科精品期刊、四川省重点资助人文社科期刊、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期刊《党政研究》杂志,2026年第2期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执政党要牢牢掌握网络平台的舆论主导权》论文。《党政研究》主编陈学明,常务副主编刘彦武、副主编朱凤霞,论文责任编辑朱凤霞。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执政党要牢牢掌握网络平台的舆论主导权[J].党政研究,2026(2):4-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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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执政党要牢牢掌握网络平台的舆论主导权

宋才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数字网络生态治理、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摆在十分突出的重要位置,“不断壮大网上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有效打击遏制网络乱象,网络生态总体向上向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第十五个五年规划”建议,提出要“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提高主流舆论引导能力”,不断完善网络平台综合治理体系。网络舆论生态复杂多变,网络平台作为网络舆论最主要的生产传播空间,其信息生成、媒体格局和传播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要求我们思想上高度重视,方法上不断创新,从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机制、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等方面着力,始终坚持党对网络舆论工作的领导。

一、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机制

(一)增强“认知域安全”意识是构建人工智能管理机制的核心任务

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来的。进入新时代以来,人工智能领域的数字技术突飞猛进,“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因而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2月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们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这句看似平常的话语,实则振聋发聩犹如警钟长鸣。“网络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必须把党的全面领导和依法管理互联网的要求,落实到网络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网络法治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道路前进。锚定建成“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战略目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在全党、全国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总体部署要求,在当下和未来一段时间内,亟须重组要素资源、重塑经济结构的关键力量,把互联网和数字平台建设工作作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战略重点,使之成为新时代构成增强经济竞争力的新业态、新模式。数字经济不仅具有打破时空限制的优势,而且具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功能,是进一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内生动力,既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推动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技术创新始终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不竭动力,“网络强国”意味着技术创新势头强劲,为发展数字经济诸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要高度关注和重视攻克关键领域“卡脖子”的技术难题,在科技领域不断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体系”创新,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从体制机制上突破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瓶颈,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以人工智能新兴技术引领科研范式变革,推动数字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的深度融合,人们的“认知域安全”正逐步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领域之一。“认知域安全”尽管是一个新概念,但从古至今国与国之间的情报运用、外交沟通、冲突解决等等,统统绕不过抑或离不开改变对方的认知问题。进入以人工智能为标志的数智时代,便形成了认知竞争得以展开的新场域。国家安全的内涵、外延和时空格局也随之拓展演变,人们的“认知域安全”已成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关键维度。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认知域安全”的关键要素和核心点,在于确保社会成员对客观事实、主流价值、集体记忆以及身份认同的准确理解和把握,不被某些网络恶意操纵和系统性侵蚀、瓦解。科学界定“认知域安全”的深刻内涵、基本特征与作用机理,进而构建面向未来“认知域安全”的综合治理体系,已成为全方位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机制的核心任务。尽管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范畴越来越广泛,但是对“认知域安全”的维护却是建立在保证信息与网络安全基础之上的,遵循的是信息传播技术和网络平台在不断迭代中影响个体认知思维的向度。当下和未来需要以党中央确立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引领,把“认知域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大局的层面,统筹建立“认知域安全”的有效保护机制。伴随着“数智工具门槛”的不断降低,“认知域竞争”主要空间单位的平台必将发生功能性转变,过去平台在分配个体注意力、塑造话题结构与调节用户情绪方面的中心枢纽地位将被逐步削弱,网络信息不再是被动推送,而是由个体及其个性化的智能体主动获取甚至“生成”,认知权力将从平台向智能体及其背后的大模型体系转移,国际传播能力将从“软权力”跃迁至“硬权力”。

(二)正能量的网络平台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根本保障

语言表达和网络传播规制在互联网治理中始终处于核心位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为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根本法保障,网络平台传播正能量为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基本遵循。同物质财富是经济市场提供的产品一样,“思想市场”则是网络言论生产与传播的主渠道和主流范式,在网络平台日益主导言论表达和信息传播的情势下,迫切需要实证地审视市场机制对人们言论表达效果的实际影响。因为在“思想市场”隐喻作用的驱使下,人们往往把注意力投放在“言论生产”上面,认为市场机制可以自发地筛选出质量高的言论,这种假定无论过去还是当下,都是不能成立的。语言表达和网络传播的高质量和正能量,意味着必须有更加专业化的生产机制加以引领,期待市场自身通过发言者自由竞争而淘汰劣质内容是不现实的。对网络舆论信息内容依法进行规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推进网络法治化的应有之义。我国当下的网络平台之于信息内容的自我规制,事实上还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加之尚无立法对网络平台处置不良信息的责任进行充分规定,网络平台之于信息内容的规制权力,事实上存在着无序扩张的风险。迫切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与制度顶层设计中,规制并明晰网络平台权力运行的边界,进一步优化网络平台责任配置、强化网络平台行为约束、创新用户权利保障机制,以此驱动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把数字平台言论治理的重心,从“质量提升”转向“匹配优化”,能够使不同社会群体更高效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流。网络传播平台和信息用户,可以通过建立类型化的交往结构与言论区分机制,进而规范和激励多样化、多层次的信息生产,维持大规模信息流动的稳定性与秩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信息数据市场建设,把统筹数据发展和信息安全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信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价值日益凸显,统筹数据发展、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就是要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动充分释放信息数据的内在价值,真正实现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三)以数字化网络平台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促进数字经济融入实体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国民经济高质量稳健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革新改造,促进和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202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做好“2026年经济工作”要深化拓展“人工智能+”,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坚持创新驱动,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以数字化网络创新平台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为此,执政党就要牢牢把握信息化条件下的舆论主导权,舆论工作是党的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时俱进地推进新时代党的舆论工作,是信息化条件下加强意识形态斗争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网络信息技术高质量发展,打造领先的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净化网络生态空间、着力提高网络硬实力,彻底解决制约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长期之痛、根本之困。各级网络服务平台作为提供和保障网络安全的主力“护航员”,未来要以更积极的态度、更开放的理念、更务实的举措,携手合作共同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现代产业链集群,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信息化条件下把握网络舆论主导权,根本目标是巩固壮大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改革开放思想观念等主流思想文化,关键是要把握传统媒体在舆论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了解媒体融合发展新趋势和人工智能的技术变革。要牢牢掌握信息化条件下网络舆论的主导权,必须高度重视掌握互联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同时还要精准网络平台的功能定位、加强能力建设,聚焦于做好网络舆论宣传和把握网络舆论主导权的斗争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完善舆论引导机制和舆情应对协同机制”。由于网络舆论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动员力,已成为深刻影响中国现实政治格局的新兴社会力量。因而加强党对网络平台建设工作的领导,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始终是事关党对网络舆论领导权的一项长盛不衰的工作。因而网络舆论引导被寄望成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矫正力量,期盼建立一个能够体现和满足人们对自由渴望的、增强社会正能量的新空间。

二、健全网络生态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网络安全法规体系为网络生态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国家安全既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稳固基石,也是国民幸福安康的基本条件。党中央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的空间领域和基本内容极为广泛,概括起来主要聚焦在十一个领域,其中网络安全是系统化、一体化国家安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网络空间安全”成为整个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由“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进程中,网络空间也相应地出现了各种不应有的乱象,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当下和未来有必要结合互联网发展与网络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对网络空间安全面临的威胁与挑战展开深入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依法治理的对策建议。要想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期内,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真正的网络强国、数字强国,不仅需要信息化基础设施与技术迭代创新的硬件作支撑,而且需要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以法治化的运作方式对网络空间的负面因素进行规制。实事求是地说,由于网络空间风险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致使网络安全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被动性和不周全性。期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紧迫性和前瞻性,把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层次提升到国家战略层次,更好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领域的安全。网络安全立法既要密切关注社会公众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又要高度重视网络平台潜在的政治风险和安全威胁,从而充分发挥网络安全立法的指引和保障功能。在我国这个具有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的大国范围内,网络安全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居民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以及网络空间治理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区网格化管理”在基层治理中的兴起与发展,国家权力与政府行政力量得以持续不断地向基层下沉。社区网格与社区组织网络、平台信息网络的互动机制,不仅为提升社区治理效能提供了新的范式,而且为国家网络安全体制建设、网络空间治理铺平了道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实现网络领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在人工智能、物联网、自动驾驶等前沿技术陆续融入大众现实生活的情势下,国家有关部门在加快完善网络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相关规定规范和工作机制的同时,建立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安全规范和标准体系,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为新技术的普遍使用做好安全保障,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以新时代网络安全治理新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要求把“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提升到国家现代化、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进行谋划布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目标,是“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构建联动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与“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内在统一性。网络平台运营和管理的信息数据,除了来自公民个人的信息数据之外,还有公共数据资源和来自党政机关的官方数据。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规范目标,构建了实现经济价值和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范式,实现经济价值目标以详细的规则来保障实施的实际效果。“公益优先”原则尽管已经进入了法律规范,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而面临实施困境。未来需要在明确界定授权运营“公益”场景的前提下,把“公益优先”原则嵌入授权运营的具体细则设计中,将普惠性作为识别“公益优先”原则中“公益”的核心标准。202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发布了一系列细化授权运营制度的举措,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第四条就明确把“公益优先”作为授权运营的原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确定了“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前提以及禁止性条款。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在于通过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与治理范式革新,形成动态适应复杂风险挑战的治理能力,服务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战略目标。学界提出的“敏捷治理”模式,之所以能够受到普遍青睐,就因为它具有以人为本、主体协同、创新赋能、多样能力等特征,能够与数字时代的国家安全治理保持高度适配性和深度契合性。

(三)构建网络空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机制

网络空间正以强大的外部效应嵌入人民民主的全过程全领域。我国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决定了我国网络空间人民性和民主性的特征。网络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网络的“政治忠诚情感”,两者之间关系密切并具有结构性互嵌。“网络政治忠诚情感”的本质内核和重要体现,是网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使用者即广大网民,双双发自内心地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忠诚。而他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本质上就是对《宪法》的忠诚和对法律的服从。其实无论是国家法治化过程,还是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过程,无一例外都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化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康有序地发展,离不开网络公众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忠诚情感。一旦失去网络公众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忠诚情感和政治热情,“全过程人民民主”无异于失去了重要的动力支撑。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互联网对政治参与、公共性、协商对话等民主核心要素的介入,以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组成的网络空间,依托其内在规律和技术架构支撑,把人民民主与民主的全过程联结起来,成为激活民主政治要素资源、影响民主质量的关键力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扩展和深化提供了新思路。网络空间克服和避免了传统公共领域形成的体制机制障碍,创建了一个更加平等的网络公共空间。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范围和规模,决策者与社会公众参与之间的鸿沟不断缩小,社会公众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广度与深度得以不断增强,网络在异步交流方面的适应性,促进了包容性和协商性的民主范围与民主价值。未来要想持续提升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仍然需要探索网络空间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之间“双重良性互构”的契合关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参与更便捷、监督更及时、回应更精准的路径。在政务数据共享公法构造形成的背景下,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的内生需求,与依法行政、建设数字政府的外生需求,共同构成了“双轮驱动”机制。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的持续展开,从电子政务到“互联网+政务服务”再到智能政务,政务服务效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日益方便快捷。对全民所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数据要素潜能释放、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公平性竞争治理,主要依靠传统的“事后反垄断监管”,其在价值层面和方法层面,事实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鉴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市场结构,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及其运营主体的数字平台特征,进一步加强“事前反垄断规制”应当成为未来网络监管的主导方向。通过自然垄断业务的结构性拆分,设置网络平台运营主体的互操作义务,限制市场准入以及合理的价格规制等措施,能够起到提前防范垄断风险,弥补传统反垄断监管不足的弊端。互联网基于大数据连接、整合、分析来自线上线下各领域的信息,能够促进人民的政治参与度,组织建立社会协商网络,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跨领域、跨空间有机融合与协同的效果。“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网络空间呈现时空上的民主持续性和多环节的民主连续性特点,有利于增强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效能。

确保网络平台安全最经济、最简捷、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运用法治手段掌控“网络账号”这把钥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为《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使用者,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真实性原则”,即严格贯彻“真实身份信息”与“真实网络身份信息”,以此构建网络空间的诚信体制机制。“网络诚信体制”包含在网络管理秩序中,是网络管理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网络“恶意注册行为”是通过注册大量虚假账号,在为上游犯罪提供原动力的同时,又为下游犯罪创造便捷条件,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中枢。这里所论及的“注册账号”,直接针对的是《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制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而“大量”和“虚假”则体现为社会危害性的关键因素。实事求是地说,现有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在“恶意注册”的规制上,确实存在罪名适用瑕疵、刑法规制不全面和滞后性的问题。建议把公民的“网络诚信体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保护范围,通过修改、修正《刑法》条款的方式单独设立“网络恶意注册罪”,就能最大限度地起到保护网络诚信体系和维护网络安全的作用。具体地说,就是建议在下一次“修改”抑或“修正”《刑法》的时候,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后面增设“网络恶意注册罪”,同时以网络诚信体制“法益”为指导,对“网络恶意注册罪”的行为内涵与构成要件进行解释适用。

三、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

(一)数据主权控制力是应对平台治理失衡的关键工具

网络空间与其他空间相比较具有更为独特的存在方式。一方面,网络空间因超越了特定的地理边界抑或地域场所限制,形成了一种事实上“身体不在场的缺场空间”;另一方面,因“虚拟而在”的网络空间,又是一种“同实体空间交织在一起的在场空间”。人们置身并活跃于这种特定的“网络空间场域”内,开辟了网络时代前无古人的新天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网络空间场域”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的长效机制。数据主权不应当被简单地视为传统主权在数字领域中的直接映射,而是一种具有高度灵活性,同时具备进攻和防御双重结构的弹性主权形式。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信息数据被誉为新技术时代的“石油”,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战略竞争中的重要变量,“数据主权”由此成为数字时代的重要国际话语。数据主权概念既是认知的基本起点,也是语义争夺的场域。数据主权分为“消极数据主权”与“积极数据主权”两种类型,前者强调数据本地化、防御机制与地域控制;后者则聚焦规则外溢、平台嵌入与架构塑造。两者在全球数据治理中交互演化,构成国家、平台与跨国法律结构之间的新型主权张力。像中国这样人民主权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无条件地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领土的完整。因而国家权力在这里是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为维持国家秩序和实现国家利益而具有的强制性支配力量,为捍卫国家主权、国家安全而建设和巩固国防,这是中央政府权力行使的重中之重。基于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数字权力重新定义抑或重构了资源争夺战的范式,突破乃至规避了传统国家维持权力垄断所构建的防御体系。数字赋能使数字权力的延展性与冲击力指数级增强,传统国家的权力运行方式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乃至僭越,事实上对传统国家安全构成结构性威胁。国家形态的演进范式始终是与先进技术、先进生产力同频共振的,数字技术带来的信息化、现代化,正在颠覆传统权力结构的模式和秩序。为此,我国政府推动构建平等尊重、开放包容、安全可控、互利共赢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倡导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下,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要求规范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确立打击网络犯罪国际规则。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坚持统筹发展安全,走“中国特色治网之路”,增强网络空间的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以“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为抓手强化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网络谣言是包括政治谣言在内的一种新型发展样态,具有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成本极低、影响极大的特点。在我国实施网络综合治理前的一段时间内,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一度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超越了以往的规模、加剧了“网信办”和行政执法机关掌控的难度,甚至催生了职业“网络推手”,其社会危害性呈几何级数增长。广袤的网络空间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七条指出,国家正在“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强调要“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也指出,要“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认定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应当结合网络空间、网络行为的特性”进行,《刑法》立法与司法对之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一款第三项“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予以定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和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出台网络治理领域的立法150余部,立法的种类基本囊括了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活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等诸多层面,构建了一个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涵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等在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层面的法律规范体系。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会忽视国家主权问题,“网络空间”同“人口空间”“国土空间”“能源空间”一样,统统属于国家权力保护的主权范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因为网络空间只是“以网络为交往工具的物理空间”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网络空间犯罪”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管辖权原则来确定罪犯的地理位置。

(三)筑牢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网络意识形态长城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重要工作。网络平台是形塑人们思想言论的重要场域,要防范和化解新时代网络意识形态风险,就需要以网络平台意识形态风险问题为导向,做到准确识别网络意识形态风险样态,科学定位网络意识形态风险来源,推进网络意识形态风险治理现代化。只有科学预判各种网络意识形态风险样态,才能为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的有效治理提供可靠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全媒体时代”的匆匆到来,瞬间把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推进到一个“全新场域”中,使得网络平台在为巩固和壮大主流舆论提供重要机遇的同时,也给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捎上了新的风险和挑战。网络平台已成为当下国际国内意识形态斗争的前沿阵地,执政党能否始终不渝地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在网络空间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是关乎国家发展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譬如,“西方思想文化渗透风险”是我国意识形态领域长期存在的一种风险,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优势和手段,加大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力度。一段时间西方各种不健康的文化、价值观、思想意识泥沙俱下般地涌入国内网络空间,互联网一度成为敌对势力对我国打压、分化、西化的主要渠道。“网络谣言”是令人们深恶痛绝的网络乱象之一,它们有的挑唆对立、引发恐慌;有的传递不良价值观,误导公众认知;有的危害网民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而整治“网络谣言”是网络生态治理极为重要的内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凡是在网络平台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抑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都将依法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因其独特的“看门背景”“看门意愿”和“看门能力”,因而成为数字社会中承担网络治理及犯罪治理责任的看门人。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平台安全作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已成为总体国家安全的关键内容。网络安全的维护以法治为基本规则保障,《刑法》作为其保障法,积极应答网络安全治理的需要。《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新增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就是新形势下维护网络安全的一项重要武器,该罪的主体仅指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旨在督促其发挥技术控制优势,履行事后“通知—移除”义务,协助治理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平台安全。

(四)以场景为牵引推动科技创新与网络平台创新深度融合

应用场景是系统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业化效果的具体情境。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以质取胜和发挥规模效应相统一,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丰富应用场景”,把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统一于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加大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在“部署2026年经济工作”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然而“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并非是技术应用抑或产业升级的简单结合,而是通过推动技术研发、知识创新和产业升级与市场需求的精准耦合,运用场景为牵引推动科技创新与网络平台创新深度融合,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生态,进而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进步的结果。数字技术以其虚拟性、脱域性、创新性和跨界性特质,悄无声息地改变着数据提供者与数据使用者的工作模式以及思维方式,以数字思维、数字技能推动领导工作高效运转,“数字领导力”便由此应运而生。“党的数字领导力”是党在数字时代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通过技术创新与制度变革的双轮驱动,以期实现数字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效能、文化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党的数字领导力,展现出“空间数字化”逐步迈向“数字空间化”的态势,由此引发党的数字领导力四重运行空间,即社会政治空间、市场经济空间、意识形态空间和生态文明空间,相继发生进阶、跨界、引领、聚合等一系列聚变反应,推动网络数字产生从“数治”到“治数”、从“集中”到“释放”等一系列质变。从而实现在市场经济空间领域强化党对数据要素市场的激活力,在意识形态领域提升党对数字意识形态的引领力,在数字生态空间范围内培育党对数字生态文明的创设力。数智化浪潮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治理结构与公共管理模式,各条战线的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既要时刻坚守政治忠诚与责任担当意识,又要在新技术、新场景、新机制中主动进行创造性履职尽责。尽量做到以更少精力完成更多事务,用更多时间思考创新之策、服务之方,推动党员干部从经验决策走向数据决策、从粗放管理迈向精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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