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展的网约房,以便捷、实惠的优势成为住宿新业态,但部分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经营,引发邻里纠纷,也触碰了法律红线。2025年10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关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住宅改网约房的法律边界,切实维护邻里合法权益与小区生活秩序。

该案发生在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周女士与被告张先生是同一栋楼的上下楼邻居,两人均为房屋所有权人,且房屋登记用途均为住宅。2023年房屋交付后,张先生未经邻居同意,将自家房屋改为网约房,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明码标价接受预订,还在房屋内配备有偿酒水饮料,提供清洁等住宿配套服务。
张先生的行为导致小区人员流动频繁、噪声干扰等问题,严重影响周女士及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周女士与其他业主多次向公安机关、小区物业投诉,试图解决问题,但始终没有效果。无奈之下,周女士将张先生诉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房屋的商业经营性活动,恢复住宅原始用途。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自己的房屋以自住为主、出租为辅,交易形式符合普通房屋租赁特征,且网约房不同于经营性用房,只有属于旅馆业客房的网约房才属于经营性用房,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作为网约房使用,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否需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经查,张先生通过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公众出租房屋、按日结算费用,还提供配套住宿服务,该行为有别于普通房屋租赁,本质是有偿住宿服务,已实质性改变房屋的住宅用途,属于典型的“住改商”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若确需改变,需遵守法律规定及小区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最终,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住宅用途。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0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网约房业态创新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邻里权益边界,房屋所有人利用房产获取利益时,需尊重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等经营性用房。该案也为广大网约房经营者敲响警钟,唯有规范运营,才能实现个人利益、邻里权益与行业发展的良性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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